目前「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因規範過於寬鬆,且背離一般公認審計準則(GAAS),使資本簽證面臨存廢質疑。然在現今反洗錢、反避稅、反貪腐潮流的思維下,法人透明度的要求提升了會計師資本簽證的必要性,作者提出具體的查核辦法修訂建議及會計師進行KYC的查核指引,使會計師負擔洗錢防制的責任,讓資本簽證達成洗錢防制法的要求。國際間亦推動CRS,各國定期交換銀行帳戶之訊息,讓逃漏稅、貪腐無所遁形。
資本簽證性質屬遵循審計,須決定受查者的行為有無依循法律,若否,會計師即不可出具無保留意見。而公司之資本額為財務報表內的特定項目,資本簽證的查核報告應參考審計準則公報第28號「特殊目的查核報告」。此外,關於會計師責任,則分別規定在審計準則公報第46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第6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第55號「期後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