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跨國企業在「數位經濟」下的各種利潤之移轉行為,財政部積極提出「跨境電勞所得稅規定」作為防治對策。其中,在稅基計算上引進「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的概念,值得吾人進一步檢討其正當性。本文將對此進行規範性的評析,並提出個人淺見。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之所得,依目前財政部見解,所得種類定性為營業利潤,並以「經濟關聯性」作為來源地判斷標準,再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為所得額計算依據。然而,營利事業所得應如何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認定所得種類及來源地判斷標準,向為徵納雙方爭議所在。此外,電商適用租稅協定與否將影響其是否適用「跨境電勞所得稅規定」,亦有租稅中立性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