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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807 (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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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釋字第763號解釋──被徵收土地之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聲請人於100年12月20日,以某縣政府於78年3月2日至同年月31日止公告徵收坐落於該縣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而未使用,且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之情形,依土地法第219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向該政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系爭土地。該政府以聲請人之申請已逾法定申請收回土地期限,與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規定不符,否准聲請人之申請。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起訖頁
136-138
關鍵詞
土地徵收
、
收回權
、
定期通知
、
適時知悉
、
正當行政程序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07 (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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