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8則。涉及議題: 1.被害人有求償權之犯罪所得,在被害人尚未實際受償前,法院是否應諭知沒收? 2.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犯罪所得之範圍。 3.刑法第184條公共危險罪之性質、構成要件要素及其既未遂判斷。 4.在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應如何判斷? 5.多數辯護時,若有部分辯護人因故未為辯護,法院即宣告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是否適法? 6.司法警察(官)詢問被告時,未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應如何處理? 7.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後經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管轄法院,則訴訟何時繫屬?又同一案件經無管轄權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移送先繫屬同一案件之管轄法院,並分別實體判決確定,就後起訴之判決應如何處理? 8.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倘法院經審理認為不應沒收,卻未予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