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法務部矯正署A監所受刑人,為改善獄政提升受刑人生活品質,A監所於3年前開始提供受刑人使用B電信公司的電話系統,B電信公司與法務部矯正署簽有長期契約。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所內並沒有提供其他電信公司的電話系統供受刑人使用。2017年10月B電信公司依契約規定實施新的電信費率,此項費率變動使得甲的電話費負擔驟然提升50%,甲向A監所提出申訴,應將電話費率調降至監所外一般電信費率之水準,如此才能維護甲之經濟利益以及對外溝通交流之權利。此項申訴被A監所拒絕,其認為與B電信公司之契約符合政府採購之合法程序,由於監所內電話系統有特殊需求,B電信公司乃是當時唯一有能力建置並營運具有特定安全措施電話設備之廠商,且也只有B電信公司參與投標。與B電信公司之契約目前仍為有效,最快於2020年1月1日契約方會失效,之後預計會重新招標。提高電信費率固然會加重受刑人之財政負擔,但監所並無法單方基於有利受刑人之利益而自行改變費率,仍必須受契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