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適用會計準則的財報舞弊,例如操縱截止點以達成營收或成本、費用的提前或延後認列,因交易可能均真實存在,僅是認列於財務報表的時點或方式不符會計準則之規範,此類型舞弊是否涉及財報不實?不實的「內容」究竟如何判定?如何用重大性原則來衡量?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上仍有待進一步實踐。
會計上對於重大性的定義為:若遺漏或誤述某項資訊可能影響或改變使用者以特定報導個體之財務資訊為基礎所做之決策,則該資訊具有重大性。實務上對於重大性水準的判斷除「量性指標」外,尚有「質性指標」,值得深入探討。另自2018年1月1日起,IFRS15採用資產「控制」移轉作為收入認列的判斷—企業於(或隨)將所承諾或勞務(即資產)移轉與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