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討臺灣衛生行政制度形成之過程,著重衛生行政系統及其組織內部結構之變遷。同時,從比較近代日本衛生行政制度的角度,適切掌握臺灣衛生行政制度的特色。研究結果指出,其一,在臺灣的地方衛生行政,除了各級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外,未有警察行政以外組織參與之;其二,明治34年(1901)行政組織改革後,新設的總督府民政部警察本署掌理中央衛生行政;其三,因警察本署設有現役警察官吏,故中央衛生行政機關不僅是監督機關,且具執行機關的角色;其四,警察本署利用經由地方官廳迄至基層行政機關的警察指揮系統,使衛生行政形成滲透基層社會的體制。職是之故,本文將明治34年(1901)視為臺灣衛生行政制度的轉折點,同時呈現臺灣警察行政機關所賦予較大的衛生行政監督和執行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