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女子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3日晚間自捷運站出站返家時,遭一名日籍男子尾隨,男子見四下無人,便上前由後環抱女子腰部,並進一步違反女子意願,摳抓其陰部。女子嚇得尖叫掙脫,以手機拍下男子落跑的身影並報警處理。嗣後,女子於103年10月21日刑事偵查庭中對該名男子提出告訴,並於104年10月20日刑案一審審理時,就此侵權行為,對加害人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前訴訟」)。但法院定於105年6月14日行言詞辯論之期日,原告(該女子)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庭,被告拒絕辯論。且嗣後兩造逾四個月均未聲請續行訴訟。遲至105年11月9日,該女子再次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下稱「後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