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為公益目的而行使公權力時,必須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行政包含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所謂法律優位,指行政機關之行為只要消極地無法律禁止即可為之;相對地,若屬法律保留,則行政機關之行為須積極地有法律根據或法律授權方可為之。而判斷行政機關之行為究屬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之區別基準,傳統上有所謂「侵害保留學說」,即關於人民自由與財產之侵害事項,須由法律規定。而目前德國之通說與普遍為我國學者所接受者為所謂「重要性理論」,即關於基本權利之實現若屬重要部分事項,須保留給立法者訂定(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BVerfGE 47, 46(78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