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工會( 申請人) 會員A為Y公司(相對人)所屬宜蘭電力段約僱員工,其職務係負責「改建電車線線輪車工程」、「電力維修車及電車線觀察車工程」等多項重要工程之預算編列及執行工作。於X工會辦理宜蘭地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改選期間,Y公司宜蘭電力段段長B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2日以言詞恫嚇申請人會員A,要其撤銷參選X工會地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登記,致A心生畏懼,而向X工會宜蘭分會申訴。段長B係負責全段人員之指揮監督,為該段最高行政主管。X工會接到會員申訴之後,即數度要求Y公司就本件為適當之處置,惟Y公司均置之不理。故X工會主張Y公司段長B之行為,顯屬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救濟。試問X工會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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