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X主張:兩造為夫妻,均為美國人,Y於臺北市有經常居所。因Y與訴外人A通姦,將無法自理生活之伊遺棄於美國,並將夫妻財產至少965,000美元移轉至我國,屬隱匿財產之行為。伊已向美國喬治亞州GWINNET郡高等法院(下稱「美國法院」)提起離婚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待勝訴即應在我國進行強制執行,堪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向我國法院聲請假扣押。我國法院謂:「按程序法應適用法院地法為國際私法之大原則,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屬程序事項,自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律之規定。次按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聲請假扣押法院管轄之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自應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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