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五年十月一日正式施行之英國消費者權利法,具體規定商品應達到之標準,確立經營者關於瑕疵商品之修補或更換義務,提供消費者雙階層拒絕權之保障機制,使在一開始選擇主張瑕疵修補或更換之消費者,在修補或更換未有成果時,仍得透過最終拒絕權,終局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另一方面,該法適當地限制消費者請求瑕疵修補或更換之次數,並容許經營者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得考量消費者對商品之使用,扣除相當價額後退款。英國消費者權利法強化對消費者商品權益之保障,同時合理兼顧經營者利益之保護,本文冀望藉由臺、英法制之比較研究,使我國關於消費者商品權益保護之規範,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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