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46號解釋以滯納金兼具怠金及遲延利息性質,進而認定現行滯納金加徵規定合憲。本文將指出,不論滯納金在「應然面」上應如何定性,就目前「實然面」過苛的法律效果而言,實難以否認其具有處罰的性質。此外,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以納稅義務人「有無合法訴願」,致生滯納金計算上的差異,實屬主管機關的便宜措施,不僅違反平等原則,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此未予指謫,本文將一併分析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