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成:性交和猥褻。性交在刑法第10條已有明確定義,爭議不大。但是就猥褻則有些模糊,要單憑條文辨別,實屬不易,故有以下不同看法: (一)甲說 猥褻行為乃性交外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性慾之色欲行為而言,也就是具有滿足性慾之傾向。 (二)乙說 本罪法益,在於保護個人不成為他人滿足色慾之客體,那重點應放在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與身體控制權是否受到侵害,而行為人是否出於滿足自己色慾或是客觀上能否引起他人的性慾,根本不重要。 (三)丙說 凡基於性傾向的滿足,不受許可的碰觸他人身體,即是猥褻。是以只要是基於性的渴求,不論是未得同意而碰觸他人,或是親吻他人,都是猥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