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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1801 (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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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論持股申報
作者
翁毓琦
中文摘要
為防範公司內部人藉由轉讓持股炒作股票或進行內線交易而損及投資人權益,因此,證券交易法對於易於知悉公司內部消息之內部人,課予申報持股之義務,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及交易之公平性。而須申報持股之內部人範圍,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及第25條第1項規定,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大股東,且為免內部人本人利用一定親屬關係或一定關係之人持有股票,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均屬內部人範圍。
起訖頁
125-127
關鍵詞
內部人
、
持股轉讓
、
事前申報
、
事後申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01 (18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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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3項身分法益侵害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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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犯猥褻女學生重判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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