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甲以投資為由,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獲准。在甲居留效期內,移民署根據一定之事實認定甲係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居留,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以A行政處分撤銷甲之居留許可,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並命其限期出國。A行政處分之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一個月後,甲認為移民署係依據錯誤之事實作成A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移民署申請重新調查A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並撤銷A行政處分。移民署針對甲之申請,以B書函予以拒絕,拒絕之理由為:A行政處分之作成事證明確,並無重新調查事實之必要。請問:甲若不服B書函之拒絕決定,可否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