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客委會主委身著牛仔褲、運動夾克、腳著拖鞋,前往自家附近便利商店購買飲料,途中遭五、六位警察攔下並要其出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稍後,其於「臉書」批評警察作為仿如「警察國家」,引發媒體大肆報導社會關注、意見雜陳1。「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臨檢盤查乃係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詰檢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換言之,臨檢、盤查的法律意義,乃警察「臨場檢查」、「盤詰檢查」之簡稱,其實務運作在於警察發現異常舉動或其他周遭情事,對於經合理判斷有犯罪懷疑或犯罪之虞者,或有事實足認對於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為查證身分得採取「攔停」、「詢問」、「檢查」、「帶往」,以及對於特定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等等行為。惟如同釋字第535號解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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