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第二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之行為,不罰。」此即正當防衛行為,乃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一。亦即,因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面臨他人當前之違法侵害或攻擊,處於無法立即獲得公權力保護的危急情狀下,基於人類之自衛本能,使用私力為必要之防衛,以排除現在正在進行之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正當防衛制度來自於容許私權救濟,也就是在此等緊急狀況下所為之必要防衛行為,係為確保本人或第三人之權益,以補國家公權力保護之不及與不足,與刑法保護法益之基本精神相符,故屬於刑法規範所允許的一種權利行為。因而,個人在面臨現在不法的侵害時,擁有對抗該侵害的權利,並對於其防衛行為造成侵害者的法益損害結果,亦不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