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行政法理論係透過日常生活經驗或確定之知識而為事實關係把握,選擇必要最小限度,從行政法律關係的法安定性,以謙抑態度介入個人自由領域為目標指向。裁判系統傳統上係基於過去發生之確定事實而謀求作紛爭解決為其基軸。但現今關於國家之風險制御焦點,在於科學不確定性下,國家或行政對於未來或現在所作之意思決定,要如何以法來統制。其中,除了科學判斷之暫定性與意思決定之可變性外,也包含廣範圍關係人之利害對立或對於其權利利益有嚴重影響之虞。本文以先端科學技術之不確定性為前提下,研究對於國家風險制御,所為司法審查以及裁判之機能,並以經驗過福島第一核能電廠事故之日本觀點來檢討。同時,也對以下幾點加以討論分析:從專家與非專家(法官)之觀點,來看司法審查之限定或界限及其批判;行政決定之暫定性及其合法性審查;以許認可處分等為對象之抗告訴訟制度與民事上人格權侵害除去訴訟之機能與任務分擔;以及日本一直以來處理大規模訴訟之紛爭解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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