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所涉及的行政程序相當冗長,前後有多個行政處分,除既有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的爭議,永春都市更新案就體現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及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程序所面臨的問題。究竟此一個案有何等公法議題存在?法院判決又宣示都更程序要符合什麼價值的要求?判決本身向社會釋放出什麼訊息?本文透過對判決整理及公法上原理原則的分析,發現在此等程序中特別重視計畫前後的同一性;不僅公部門,即便民間實施者也要重視正當法律程序及居民間的平等,以達到都更制度存在的原始目的。此外,專家委員會本於組織功能發揮的要求,也應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實質並仔細地審理個案,此等要求也應一體適用於都更程序以外的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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