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老人福利法第五章之「保護措施」雖僅四個條文(第四一條至第四四條),但可區分為通報機制、調查機制、安置機制、求償協助義務、告訴協助義務、追償機制、告發義務、裁罰機制等八項業務,且經常涉及基本人權、親屬責任、國家義務等價值衝突,故在執行上充滿挑戰。本文首先扼要介紹我國老人保護體系之發展,爾後探討之爭議包括:(一)老人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安置是否應受司法審核?(二)老人公費安置與社會救助法「五三九條款」、地方政府處理原則、法院減輕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間之適用爭議。(三)告訴協助及告發義務與「遺棄罪」認定標準之疑義。(四)責任通報缺乏罰則及律師是否應納入責任通報者之課題。整體而言,老人保護體系必須平衡家庭功能與國家義務,考量市場供需成本、健全法令及社會服務體質,方有可能逐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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