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法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專職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職權範圍除依法律規定外,主要取決於公司章程及公司與公司秘書間之契約。公司秘書為公司之代理人且受董事會之指揮,並非外部獨立之角色,在其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之前提下,法律設計上應當對其違反義務者課以各種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