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已婚林姓男子與李姓女子外遇,遭林男之妻子發現,民國(下同)105年7月三人簽訂和解契約,並由林男及李女簽發本票300萬元作為賠償。妻子嗣後聲請本票裁定,但尚未獲清償。105年8月,林男將名下唯一房屋以贈與名義,移轉所有權與其胞姊。林男之妻子認為,林男與其胞姊移轉房屋所有權係為妨礙其債權受清償,故提起訴訟,先位聲明確認林男與其胞姊間之法律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並代位林男向其胞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則主張,若法律行為非無效,則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並回復所有權登記至林男名下。林男則抗辯該房屋當初係由其父親購買,僅是借名登記於其名下。因妻子破壞家中物品,父親認為媳婦不孝,遂要求將房屋移轉至其胞姊名下,因此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詐害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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