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甲雖未曾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加保手續,但此並不影響其享有健保醫療照顧之實體權利。二、甲在補辦投保之後,雖然能夠溯及享受健保給付權利,但亦須溯及負擔保費義務。此時中央健保局應斟酌被保險人之健康與經濟狀況,就是否暫停給付與如何追繳保費審慎行使裁量,在杜絕惡意規避保費之同時,勿犧牲無力繳納保費民衆之健康維護。三、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與就醫民衆之間締結一基礎醫療契約,此契約為醫療院所提供醫療服務、善盡照顧義務之基礎,也是醫療費用之請求權基礎。而在一般持健保卡就醫之情形,醫事服務機構乃是透過與健保局簽訂之合約,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健保局於依法核付的範圍內即承擔了醫療費用之債務,結果上民衆之債務亦獲得免除。但在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如拒提供證件、拒絕投保)而致醫療費用無法申領的情形,醫療院所仍基於醫療契約保有費用之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