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臺北區監理所據民眾檢舉資料,調查發現登記原告李○○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6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搭載乘客,並收取費用,認被上訴人有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之情事,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嗣於104年3月23日以處分書裁處被上訴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吊扣牌照3個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確認上訴人104年3月23日有關吊扣車號000-0000車輛牌照之處分違法。」交通部公路總局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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