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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1708 (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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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事前審查所為何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簡評
作者
劉靜怡
中文摘要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二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則進一步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以下併稱「系爭規定」),在性質上,是針對化粧品廣告予以「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的管制。
起訖頁
194-201
關鍵詞
事前審查
、
商業性言論
、
化妝品廣告
、
即時權利救濟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708 (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0255931201708026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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