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主張乙向其借貸,共積欠其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逾期屢催請返還未果,期間乙竟將其所有房屋一棟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丙,因兩造間關係密切,疑有親子關係存在,且丙年方二十餘歲豈有資金可得購買系爭房屋,爰請求法院確認該債權不存在或撤銷該債權及物權行為等語,乙則抗辯其與丙間並無熟識或親子關係,系爭移轉行為確實基於買賣契約云云。若法院經命雙方交換書狀後,整理雙方提出爭點整理摘要狀,於筆錄中確認:「乙所主張其與丙間未存在親子關係存在,兩造同意列為不爭執事項。」然而,實際上,承審法官在擔任家事庭法官時曾處理過乙之家庭紛爭,知悉丙係乙之非婚生子女,且曾為乙所撫育之事實。則在此事件中,法院是否受前開不爭執協議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