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以「專法」,審議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將於隔年底正式實施,此由抽象、訓示性的專章薄弱條文轉型為更具有具體實質規範效力的專法條文,實體規範重點如承認納稅者基本權、納稅為義務及權利、最低生活費、避稅不等同逃稅,程序保障則有公開納稅資訊、解釋函令、明確舉證責任歸屬、推計課稅程序要求、稅捐調查手段限制、課稅資訊開釋等,也象徵著稅務行政將由稽徵任務導向,逐步過渡到服務導向的行政思維。本文除了分析各該實體與程序規定的規範實效以及尚待釐清的問題,並且主張,轉型成功關鍵將會是在確立徵納權責,一方面須更清楚且綿密地預先規範協力義務內容,另一方面秉持納保法的程序保障精神,具體化於稽徵機關各項相關業務的作業辦法。本文建議諸如預先核釋、法令疑義詢答、納稅資訊公告、解釋函令定期檢討、稅務調查、核定文書稿的製作及課稅資訊閱覽等作業辦法,亟待於近期啟動研議與公告的程序,以因應納保法於二○一七年底正式施行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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