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在於保障資訊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而「商品標示」與「商業廣告」係提供商品客觀資訊或利用傳播方法以宣傳商品效能,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國家為維護國民健康或保護消費者,常以「標示管制」或「廣告管制」作為商業言論管制之手段。有鑑於商業言論管制對人民之言論自由與營業自由均生一定影響,本文將以日本之法制經驗,針對臺灣現行商業言論管制之合憲性與合法性進行檢證。本文結論認為,立法者於規範形成之際,雖享有制度形成之自由,惟就市場上私經濟主體之言論自由與營業自由,仍應符合憲法基本原則予以保障,並兼顧經濟市場之公平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因素,方能通過嚴格之違憲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