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險制度最大功能乃在於將個人於生活中因遭遇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以及對他人之責任危險所產生之損失,分攤消化於共同團體,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繁榮等作用。惟因保險事故之發生,往往伴隨著高額之保險金給付,而為取得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易使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等,投保時故意隱瞞投保資訊、或投保後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及提供保險人錯誤資訊等方式,以獲取保險金之利益。依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於2015年度評議案件之分析,就前五大保險爭議類型,分別有業務招攬爭議、殘廢等級認定、必要性醫療、事故發生原因認定及理賠金額認定,其中必要性醫療為第三名,顯然必要性醫療所衍生之爭議,為保險爭議之重要來源。而對於必要性醫療之爭議類型, 則可能涉及住院必要性之認定、醫療用藥之必要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