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分析日本最高法院之三大功能,其一為憲法法院,其二為最上級審法院,其三為司法行政統合機關,及其二大重要輔助機關,其一為調查官,其二為事務總局,說明最高法院整體運作及結構。其次再從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及院長之資歷要件及任命慣例,說明十五名法官(含院長)其出身類別及提名方式已趨高度類型化、固定化,尤其職業法官出身占有六名比率,其資歷要件及選任途徑,如出一轍,殊難想像。最後分析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及院長任命之問題點,結論認為已影響日本司法民主化,並已干預司法權獨立,甚至危及違憲審查權之行使。日本最高法院此種保守官僚主義作風,近年來遭致嚴厲批判,各界期待其應積極對應現代政治、社會之結構性變遷而充分實現憲法價值及國民需求。值此臺灣司法改革在即,日本此一負面經驗,正可作為臺灣今後司法改革借鏡,避免重蹈日本之覆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