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主要為:OPIC公司是否須支付Revere 公司或RJA 公司保險賠償金?這裡涉及到兩個部分,其一是牙買加政府與RJA公司的1967年協議; 其二是RJA公司與OPIC公司的OPIC契約。
前者爭點在於:1967年協議是否適用國際法,或者只適用國內法?接著,若是適用國際法,則可適用哪些國際法原則?再者,判斷牙買加政府在1974年的立法是否違反國際法原則,進而違反1967年協議?同時造成牙買加政府拒絕履行1967年協議?
後者爭點在於: Revere公司或RJA公司的損失是否導因於OPIC契約中第1.15條「徵收行為」?亦即若牙買加政府拒絕履行1967年協議,是否因而導致RJA公司無法對財產部分的使用、處分行使有效控制或無法實行建廠計劃或運作工廠而構成「徵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