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一個多元社會中,對於不同精神思想、政治意識以及文化認同的現象、問題與看法,每個人或群體都可能有其差異性的對立。這樣的文化差異(Kulturelle Differ-enz)或文化多樣性(Kulturelle Vielfalt)的開展,其實也是文化成長及進步的泉源。事實上,在立憲主義的發展下,一個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本質的憲法上基本權利(人權)保障體系,也對這種不同觀點、描述以及解釋的多樣性或多元文化差異加以保障,也就是憲法上多元文化國(der pluralistische Kulturstaat)的保障。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這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可視為我國憲法明文保障多元文化國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