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結果犯存在之正當性,向來飽受質疑。特別是其法律效果為何能突破傳統競合規則,逕論以較為嚴苛的法定刑度,更是受到學界嚴厲的批評。從而,加重結果犯之歸責基礎(處罰依據),應係討論加重結果犯所有問題之前提。就主觀面而言,基於罪責原則,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應具備過失。另基於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面對加重結果犯嚴厲的刑罰制裁效果,應進一步考慮將過失之要求提升至有認識過失或輕率過失,以強化加重結果犯主觀歸責基礎。此外,加重結果犯客觀上得以加重處罰之依據在於基本犯罪的特有危險性,學界稱之為「危險性說」。所謂「特有危險性」,係指行為人為基本犯罪時,蘊藏有造成重結果(死亡)的高度危險性,且該危險已達難以控制之程度而言。據此,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依據應係立基於過失要求下的危險性說,本文將之稱為「修正的危險性說」。依此觀點,加重結果犯之構造,即非僅是故意與過失的複合型態而已,其是透過固有不法內涵(特有危險),將基本行為之故意與加重結果之過失緊密連結的一種獨立犯罪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