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責任成立要件,區分為「權利侵害」與「利益侵害」二個類型,對於權利侵害的解釋適用,應從寬解釋。因此,在所有權的侵害,不僅指物之實體的毀損滅失,亦包含對於物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的侵害。在占有被侵害時,若被害人為有權占有,得對加害人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在無權占有時,占有人僅得請求回復其物,但不得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損害賠償的方法上,應區分「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及「價值利益」之賠償。我國對於損害賠償,固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但在民法第二一三條第三項增訂後,已使損害賠償金錢化,符合現代法制趨勢。本文並就物之侵害的讓與請求權規定,分類說明。至於損害所生殘餘物的歸屬,加害人得以讓與請求權之規定,作為法理而類推適用之,請求被害人返還殘餘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