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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606 (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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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立法院能否處罰撒謊的人民?──立法院調查權的界限
作者
廖元豪
中文摘要
為強化立法院之調查權與質詢權,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下稱「本法」),明文規定:一、立法院為行使職權之必要,得舉行聽證,並通知特定社會人士到場陳述意見。被通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無故不出席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二、政府人員或社會人士,於立法院與各委員會進行質詢、聽證、公聽會時所為之陳述,如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訖頁
6-8
關鍵詞
國會調查權
、
權力分立
、
立法院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606 (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60601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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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禁止不利益變更──勞動法訴字第1040007965號訴願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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