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組織非為自身而存在,其係用以達成行政任務的手段;而一如筆者在本誌第三期所描述的,現代國家所承擔之行政任務已大異其趣。如是,則建構行政組織以執行其任務的考量觀點,乃至賦予此等觀點以法律上的規整,均必須徹底重新思索。於此,正如Eberhard Schmidt-Amann與Wolfgang Hoffmann-Riem在其合編之⋘作為調控資源之行政組織法⋙的序言裡指出的,行政組織是藉由人員、工作技術、行為慣例乃至激勵動機等各種因素組成的作用脈絡,是以此整體脈絡來影響行政決定的作成,質言之,行政任務的遂行;如是,規制行政組織的行政組織法並不直接控制個別行政決定的內容,毋寧只能影響行政決定的結構性前提要件。基於此等理解,現代行政組織法所要致力的是:法律上如何去形塑、支撐乃至影響行政組織的內在規制結構,藉此以有助於其作成正確的行政決定。因此,在取向於行政任務的行政組織法中,建構行政組織時的考量觀點首先取決於對「正確之行政決定」的理解;在釐清這項目標之後才能進一步討論,其應藉助如何的組織手段來實現。並且,在此就應該指出,正因為行政組織是藉由多數可變的因素來助成「正確的行政決定」;因此,必然存在有某種程度的「調控赤字」(Steuerungs-defiz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