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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親屬通則:第二講—婚約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制定前,大理院判決例認為男女訂婚之初,必須寫立婚書或承受聘財者,其婚約方能合法成立(四上四三二號)。十九年制定民法時,為尊重固有法制及民間習慣,乃將婚約詳加規定於民法之中,惟關於婚約之形式要件則並無明文。依現行法之解釋,婚約並無任何方式,不以書立婚書、收受聘金禮物為必要,且非結婚要件之一,亦即縱未先行訂婚而直接結婚,並不影響婚姻之成立。總之,現行法上之婚約為不要式、不要物之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起訖頁 50-62
關鍵詞 婚約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3 (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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