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是以憲法第十九條,特別提出「納稅義務」為人民基本義務,具有特別之憲法上意義。因稅與其他公法上強制性金錢給付義務(非稅公課)最大不同,在於無對待給付,憲法第十九條表明人民與國家關係,應依負擔能力公平負擔租稅。更重要者,憲法第十九條提出「納稅」為人民基本義務,在於強調現代法治國家同時須成為社會國家須以「租稅國家」表現其功能。2基於市場經濟,私有財產制度國家,其財政收入大部分取之於租稅,而非以國有財產、國營事業、國有地為大宗,是謂之「租稅國家」。國家原則上不擁有財產權,財產權歸私人所有,國家只就私有財產私用結果之盈餘參與分配(租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