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以中國文化大學大忠館修建工程為對象,探討建築物用途變更設計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防火建築物垂直區劃之規定。建築設計之所以欲採用性能設計方式來突破該條法規的限制,主要是基於修建後總樓地板面積需與原面積相同且建築結構不予變更。由於原案樓地板面積有限,因此在各樓層面積配置上勢必形成若干挑空空間。雖該建築物突破垂直區劃規定,但是設計上採取了各種防止延燒對策與煙控計畫並輔以完善管理計畫,達到與法規同等以上性能。並運用工學量化的評估工具,進一步驗證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該建築物經由性能設計之方式,兼顧了建築物應有之防火避難安全與設計者獨具之巧心匠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