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基本人權中有關人性尊嚴的保障,包括個人的身體不可侵犯性。而身體不可侵犯性落實在具體的自由保障,即包含:每一個人皆可自由決定,要採取哪一種治療方式對自己進行治療,或者要不要接受某一種治療措施,此即所謂的「醫療自由」。「醫療自由」當然同時賦予一個人對於某種治療措施加以拒絕的權利。因此,當某種治療措施是在違反個人意願下加諸在他的身上時,對於該個人而言,反而構成基本人權的侵犯。換言之,當一個人仍然生存時,身為病人的他所做的決定即應加以尊重。在本案例中,A決定了不想再依靠呼吸器生存,這樣的決定在保障人性尊嚴的考量下應獲得尊重,而A是透過甲來實現她的這個決定,甲的行為並沒有侵害他人的權利,也就是說甲的行為並不具違法性。基此,甲的行為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