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碧,一個退伍軍人的養女,長年和父親一起向退輔會承租農場。父親在一九九一年過世之後,她收到屏東農場寄來的一紙公文,要她在兩個月內拆除農地設備與房舍、歸還農場土地,因為退輔會「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規定,兒子可以繼承農舍土地使用耕作權, 但「出嫁的女兒」和「改嫁的配偶」則不行。這紙公文開啟了藍○碧往後近十年與法作戰的日子。退輔會主張,該處理要點僅為內部的行政準則,不當然成為契約內容,且退輔會和受配耕農民間係成立使用借貸的私法契約,所定收回條件是所有權的行使,不生違憲問題。藍○碧則主張,該處理要點實際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且配予榮民耕地係國家的私經濟行政行為,應受憲法基本權之拘束,而該要點表現了「男尊女卑」及「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傳統觀念,違反憲法上的工作權、財產權與平等權保障。歷經四處陳情請願、訴願和訴訟,藍○碧與婦運團體合作的釋憲行動最終讓大法官在一九九八年做出釋字第四五七號解釋,認定退輔會與農場員的關係是受配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無償使用借貸契約關係,並宣告排除已婚女兒繼耕權的規定「以性別及已否結婚,對特定女性為差別待遇」,有違男女平等原則,限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檢討修正。又再歷經藍○碧與婦運團體的陳情與立委的協助,退輔會才修改其作業要點,讓榮民的女兒取得繼耕權,但是再婚的配偶仍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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