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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所流父母的血緣難道與男孩有所不同?──評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意旨排除女性子孫繼承祭祀公業財產不違憲
作者 戴東雄
中文摘要
民國成立以來,祭祀公業之財產利益,女性子孫有無繼承之資格,在民間一直爭議不斷,始終懸而未決。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底立法院終於制定祭祀公業條例,並公布實施。該條例實施之後,呂○蓮(贅婚)乃祭祀公業呂○春派下員呂○榮的長女。呂○榮另有三位兒子,因均無子嗣,由長女呂○蓮招贅女婿結婚,呂○昇係呂○蓮之子(從母姓)。呂○榮受呂○蓮撫養。呂○蓮於其父呂○榮及其二子亡故之後,呂○榮僅剩一子呂○川。呂○蓮於其父呂○榮死亡後,欲與其弟呂○川共同繼承呂○榮派下權之利益分配金二千八百五十二萬七千三百元,但遭呂○川之拒絕。其拒絕之理由係依據祭祀公業呂○春之管理章程第四條前段規定:「登記在案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呂○川係男系直屬有權繼承之人,得以繼承派下權;反之,呂○蓮與其子呂○昇均非呂○榮之男系直屬有權繼承之人,不得繼承派下權。經三審均敗訴之後,呂○蓮與呂○昇於九十九年提出呂○春祭祀公業管理章程第四條前段之規定,違反憲法上男女的實質平等及呂○蓮以招贅婚從呂姓,取得其派下權資格,但不能繼承呂氏祭祀公業之財產,顯牴觸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二十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奉祀本家袓先之女子,得繼承派下員資格。
起訖頁 60-80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511 (4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5110041007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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