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4年5月11日晚上9時10分許,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自用小客車行駛,途經某巷口附近彎道之際,未注意減速慢行,而與未靠右行駛之乙大學生駕駛之機車相撞,乙因而左下肢裂傷。坐於機車後座之大學生丙則因頭部挫傷、顱內出血、左脛及腓骨骨折,住院半年治療後始痊癒出院。丙受傷後自行支出醫藥費100萬元,並主張上述之醫藥費應由甲全數賠償。於丙住院期間,由其家管之母親丁看護,就此,丙亦請求甲應賠償相當於看護之費用。而本件車禍之發生,經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書認定,係因甲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有過失,苟乙依規定靠右行駛,車禍則不致發生,故乙之違規行駛應為系爭事故發生之主因;甲之疏失則為系爭事故發生之次因。甲與乙各應負擔之過失比例,依序為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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