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經營某工廠,每日皆有貨車進出X巷道以通往工廠。甲某日請求主管機關A認定X巷道為既成道路,經A認定該巷道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惟乙表示,其係X巷道土地所有權人,該地並非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道路,而係其前手丙出租予丁公司作道路使用,請求A撤銷前開既成道路之認定。經A審認後,認為不應予認定為既成道路,並撤銷其前開既成道路之認定。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B於一審判決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若乙在一審訴訟程序中未參加訴訟時,乙應如何救濟?A得否以B未命乙參加訴訟,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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