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原告乃張○崴之父母,其認為在整個山難發生後,各行政機關都有責任,包括「被告東勢林管處管理白姑大山山域怠於設置明顯指示路標;被告南投縣警局未確實審核張○崴申請入山管制條件,違法核發入山證;被告臺北市警局士林分局在接獲原告杜○芳報案後怠於取得張○崴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未能確實蒐集、掌握諸如雙向通聯紀錄、其他登山山友資訊及各搜救小隊搜索範圍與定位等相關情報, 搜救指揮系統紊亂、搜救小隊搜救不確實;被告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未能充分整合民間團體救災能量,疏於督促考核下級包括南投縣消防局在內之救災勤務」等3。故原告乃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認為上述機關均有「怠於執行職務」問題,而連帶求償上述行政機關共六百六十萬元餘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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