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參加二○一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下稱「系爭考試」),未達及格標準,在收受考選部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向考選部申請一、複查全部應試科目考試成績,以及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複製系爭考試申論式試題評分標準、參考答案及各科最高分之試卷。考選部對於一、之申請,檢附成績複查表,覆知甲複查無誤。對於二、之申請,考選部則予以否准。甲對於「考試不及格之結果」以及「試務資訊拒絕公開決定」,均表不服,循序提起訴願並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甲亦請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針對二○一五年二月四日修正前之典試法第二三條第二、三項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一○二年度訴字第八八八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駁回,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對於本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一○三年度判字第九七號判決(下稱「本判決」)駁回。 爭點:考選部拒絕公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申論式試題評分標準、參考答案及各科最高分之試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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