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原告(即上訴人)醫師受聘於被告(即被上訴人)醫院擔任外科住院醫師,雙方訂有聘約書,約定由醫師為醫院提供醫療勞務服務,醫院則每月支付薪資報酬若干元,約聘期間為一年,期滿後續聘, 醫院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於發生系爭職災時,本件醫師擔任一般及消化系外科住院醫師第四年,當日上午八時五十五分許在醫院之永康院區執行職務、預備參與當日第一台外科手術前,於手術室走廊昏倒,經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合併心律不整缺氧性腦病變」,嗣後勞保局將相關資料,檢送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均認本件醫師之系爭疾病與其從事醫師工作之長期過勞狀況間有因果關係,應視為職業病,並發給職業病傷病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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