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三七○條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確保被告之上訴決定自由,避免被告擔心可能獲致更不利的判決而放棄上訴。依此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然而在數罪併罰判決之上訴案件,若是第二審法院維持各罪宣告刑,但是諭知較高的併罰宣告刑(應執行之刑),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呢?就此,早期實務認為該規定之「原審判決之刑」係指併罰之各罪宣告刑,故第二審法院僅提高併罰宣告刑,並不牴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過,後期實務認為數罪併罰之併罰宣告刑與單一犯罪之宣告刑同樣是應執行之刑,故「原審判決之刑」亦包括併罰宣告刑在內,第二審法院不得提高併罰宣告刑。事實上,不論是提高各罪宣告刑或併罰宣告刑,都使被告實質上承擔更不利的刑事制裁,唯有排除此種上訴風險,才能充分保障被告的上訴決定自由。因此,我國實務後期將併罰宣告刑理解為「原審判決之刑」,禁止第二審法院諭知高於原審判決之併罰宣告刑,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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