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簽訂採購契約,約定由佑○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工程總價包含設計費六百七十九萬九千三百六十一元及施工費二億八千五百萬零六百三十九元。佑○公司於九十五年四月及同年十二月間先後二度以系爭工程為因應民意, 另行設計其他方案,且須待臺北市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下稱「都審會」)第二次決議後,始得開工等,影響工期為由,向申訴審議會申請調解系爭工程工期,經兩造合意各延展工期七十九日、六十五日。系爭工程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開工,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完工,並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驗收完畢,結算總價三億零二百二十五萬零二百四十七元(含計至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之物價指數調整款一千零四十五萬零二百四十七元)。佑○公司於九十七年九月間以系爭工程合理工期為七百八十日為由,再度向申訴審議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兩造合意再延展工期八十八日,佑○公司並表明除本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外,同意捨棄本採購案其餘各項之請求(下稱第三次調解)。本案經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三號民事判決部分發回,部分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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